關于做好2014年度專業委員會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專業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寧波市律師協會章程》的精神,依照《寧波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與工作規則》、《寧波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考核辦法》的規定,現就做好本協會2014年度專業委員會考核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體
寧波市律師協會紀律與考核專門委員會負責,專業委員會參與,并由監事會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
二、考核對象
寧波市律師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考核標準
??《寧波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考核辦法》規定的考核項目。
四、考核評定結果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稱職”和“不稱職”,并組織評選“優秀專業委員會”及“專業委員會先進個人”。
五、年度考核的方式及程序
(一)2015年1月18日前完成各專業委員會委員的考核及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自評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及工作總結報送紀律與考核專門委員會。
(二)2015年1月28日前完成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考核工作。
六、其他事項
各專業委員會應向市律師協會秘書處提交2015年度工作計劃。
聯系人:胡力明 聯系電話:87321876
電子郵箱:hu-li-ming@163.com
寧波市律師協會
2015年1月6日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考核表
被考核人:
所在專業委員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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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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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主要內容: 1、是否按要求完成工作計劃制定和工作總結編寫。 2、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組織情況,主要包括活動次數、活動主題及組織委員律師撰寫實務論文情況。 3、活動事先事后有無及時向市律協秘書處通報,有無組織撰寫活動簡訊、會議記錄、活動綜述、活動成果、參與者反饋意見等。 4.本專業領域信息的調研、收集、整理和發散情況。 5.與省律協專業委員會、其他地方律協專業委員會以及司法部門的溝通、交流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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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綜述(圍繞上述考核內容撰寫,副主任結合分工職責撰寫,內容簡明扼要、突出要點):
自評結論: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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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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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2014年度
委 員 考 核 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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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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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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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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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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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本人 自評(不少于二百字) |
簽名(可以電子署名):
2014年 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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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考評 |
簽名(可以電子署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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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委員自評和主任考評主要從以下幾個項目進行: 1、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2、每年撰寫并提交論文;(此項本年度不計入自評和考評項目) 3、較好地完成專業委員會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主動及時向主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處提供本專業領域信息; 5、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
2014年度專業委員會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基本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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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考核內容 |
評分說明 |
自評得分 |
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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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體委員參加的業務活動組織情況 |
每次活動得30分;有活動但未事先向市律師協會通報扣5分;活動結束后未提交活動簡訊的扣5分;委員參加人數不到三分之二的扣5分、不到二分之一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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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論文撰寫情況 |
委員向市律協理論實務研討會提交論文的,每篇得1分,最高得分以10分為限;獲市級獎勵的,每篇再得3分,獲省級及以上獎勵的,每篇再得5分,可重復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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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舉辦或根據協會安排承辦或聯合承辦本專業的業務培訓情況 |
每次活動得30分;有活動但未事先向市律師協會通報每次扣5分;活動結束后未提交活動簡訊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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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提交情況 |
二者均齊最高得20分,缺少任一項不得分;未及時提交、不務實、不具體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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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度工作計劃落實情況 |
最高得分50分,根據工作計劃落實情況和工作效果酌情評分,未附活動記錄的,每缺一份記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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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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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考核內容 |
評分說明 |
自評得分 |
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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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外合作交流情況 |
與政府機構、司法部門、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等建立合作平臺的,每建立一個平臺得30分,每組織一次合作活動得20分,每參與一次活動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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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專業領域信息調研、收集、整理、發散情況。 |
確有指導意義的信息“發散”給全市律師分享的,包括但不限于以電子文件形式上傳于市律師協會網站或刊載于寧波律師雜志或以紙質簡報/匯編形式發送給全市各律師事務所的,每次有效“發散”根據信息價值和工作量酌情得分,單次最低得分不抵于10分,最高不超過30分。 法規、案例匯編成冊的,每次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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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本專業領域內復雜疑難和前沿問題/案例進行專項論證分析和研究情況 |
形成確有指導意義的書面論證或研究資料,并提供給全市律師分享的,包括但不限于以電子文件形式上傳于市律師協會網站或刊載于寧波律師雜志或以其他形式被市律師協會采用的,每次得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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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組織委員律師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
組織一次活動得30分,合作組織一次活動得20分,參與一次活動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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