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甲木律師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獲勝訴
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寧波市A工具有限公司。
一審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北京某某(寧波)事務所律師;某某某,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某某某,北京某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北京某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賴某、寧波B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二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呂甲木,浙江海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號:(2019)浙02民初457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964號、(2024)最高法民申3291號。
審理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寧波市A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于2019年3月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其工具車產品及相關技術和信息是其商業秘密,采取了完善的保密措施。被告賴某是其技術總監,2013年12月31日離職。被告賴某于2013年11月25日擔任寧波B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總經理。原告發現二被告持續披露、使用原告商業秘密,造成原告巨大經濟損失。訴訟請求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萬元(包括合理費用損失)。
呂甲木律師接受被告委托后,檢索了大量技術資料,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起草答辯狀認為:一、原告所主張的防護條、互鎖結構、機架系統、腳輪固定板折彎工藝的效果信息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技術信息。效果信息本身無法具體化、特定化,所謂產品的效果是由產品特定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工藝方法等技術方案所決定的,也就是說效果是特定的技術方案的所實現的結果。二、原告在本案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三、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其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四、原告主張的互鎖結構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五、被訴侵權產品是被告B公司向第三人C公司采購的,并非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的信息后予以制造的,且賴某和B公司均未接觸過原告主張的互鎖結構信息。六、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信息與其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
經過被告答辯以及原、被告舉證質證后,原告對機架系統、腳輪固定板折彎工藝技術信息不申請鑒定,僅對防護條、互鎖結構信息申請鑒定。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據原告的申請,對涉案商業秘密點即工具車防護條和互鎖結構所涉及的技術信息,以及對被告技術信息與上述技術信息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申請鑒定,委托江蘇省專利信息服務中心(江蘇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防護條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被訴侵權信息與其存在實質區別;互鎖結構技術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被訴侵權信息與其實質相同。經過開庭審理后,根據鑒定意見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業秘密。遂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A公司的訴訟請求。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4日、2022年8月3日、2023年6月6日進行了三次開庭、詢問后,于2023年11月1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同裁判要旨。
A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裁定駁回A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商業秘密侵權司法實踐中的以下幾個爭議問題作出了清晰的界定。1.如效果信息實質上系特定結構所決定的效果或作用,其本身無法具體化、特定化,不屬于技術秘密的范圍;2.如被訴侵權技術信息采用的是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在反復試驗過程排除的技術方案,則兩者實質不同;3.司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不當然具有證明力。人民法院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鑒定意見所依據的論據和論證過程等,綜合審查其證明力。簡單采信鑒定意見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審核規定。4.在商業秘密侵權認定中,如已查明被訴侵權技術信息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存在實質性區別,則無必要對權利人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被訴侵權人是否獲知該技術信息進行審查認定。
【延伸信息】
由于商業秘密侵權的取證難、門檻高,因此真正進入司法途徑的案件數量并不多,且權利人勝訴率不高。但隨著2019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降低了權利人維權的舉證責任,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新修訂的規定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標準,商業秘密維權的難度有所減低,案件數量也逐漸上升,權利人勝訴概率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及各地方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侵犯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均系被控侵權行為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全省法院審理商業秘密民事案件:2008-2019年341件,2019年53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2008-2019年48件,2019年3件,2020年2件、2021年7件,2022年5件,2023年7件。寧波法院受理侵害商業秘密民事案件:2023年21件,只占全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0.62%,2022年14件,占0.38%;2021年12件,占0.27%;2020年6件;2019年10件;2018年12年;2017年12件;2016年11件;2015年5件。也就是說全省法院平均每年審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才50多件,刑事案件是5件左右,但2024年年末浙江全省、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分別有專職律師32155名、14378名、4374名、3224名。因此,絕大部分律師是沒有商業秘密案件的辦理經驗的。
呂甲木律師的商業秘密實務案例:
1.承辦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深圳和某公司與敖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代理被告敖某以兩者信息不具有“同一性”抗辯,最后深圳和某公司撤回起訴。
2.承辦由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寧波華某公司與謝某、侯某、沈某因員工辭職創業侵害經營秘密案,雙方互為原被告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最后和解結案。
3.承辦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武漢某電力設備公司訴象山某機械公司侵害商業秘密案,代理被告成功將案件移送到寧波并進行針對性抗辯,最后武漢公司撤回起訴。
4.承辦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寧波杰某公司與賴某、匠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案,代理被告檢索收集大量證據證明原告商業秘密的秘密點不具有“非公知性”,兩者不具有“同一性”,得到一審法院和二審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納,判決不構成侵權,公安機關撤銷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立案。
5.歷時6個多月,為方太集團提供商業秘密管理體系建設項目非訴訟專項服務。
6.呂甲木被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聘為“浙江省商業秘密領域智庫專家”(浙江省律師界唯一),“寧波市商業秘密領域專家人才”,“溫州市商業秘密智庫專家”,受杭州、寧波、溫州、臺州、紹興、舟山、義烏等地的市場監管局、律師協會的邀請,為當地市監局執法人員、企業法務、律師開展商業秘密培訓講座。
7.呂甲木擔任浙江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牽頭組建課題組起草發布了《浙江律師辦理商業秘密民事訴訟業務操作指引》。
8.承辦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指控安徽某公司侵犯技術秘密案,正在處理中。
9.承辦上海某設備股份公司與溫州某儀表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正在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