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與廣東、廣西、海南律師:10條
倡議構建法官與律師良性和諧的職業關系
圖為法官、律師共同簽署構建新型職業關系倡議書
中國法院網訊 為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障律師在訴訟中的各項權益,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全體主審法官與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律師協會,就構建巡回區內法官與律師相互尊重、良性互動的新型職業關系提出如下倡議:
一、法官與律師共同忠實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積極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通過訴訟活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法官與律師共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守法律底線,信守職業準則,恪守職業操守,堅守職業良知,珍視法律職業形象,維護法律職業尊榮,提高法律職業、司法事業的社會公信力,引導和培育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三、法官與律師共同構建良性和諧的職業關系,建立合法、公開、透明、暢通的溝通交流機制。建立第一巡回法庭法官與三省(區)律師協會、律師代表的定期聯席會議機制,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溝通交流平臺,加強在思維方式、審判理念、法律語言、辨析技術和庭審技能等方面的交流,增強彼此間的理解、認同和尊重,共同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建立法官與律師的預約會談制度,應律師預約,法官可在第一巡回法庭開設的專門辦公場所與律師就庭前準備、證據交換、判后疑問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會談溝通、交換意見,暢通法官與律師正當交往、接觸的制度性渠道。
四、法官嚴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確保案件流程、法律文書等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全部公開,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堅持以庭審為中心,充分發揮庭審功能作用,切實防止庭審虛化、走過場,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證據質證在法庭、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為律師出庭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裁判文書高度重視、充分載明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對未予采納的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在文書中說明理由。律師誠信訴訟,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規則,杜絕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作偽證,全力維護法庭尊嚴和庭審秩序。
五、法官嚴格遵守司法禮儀,尊重律師職業尊嚴,認真聽取律師意見,在庭審中不隨意打斷律師發言。律師尊重法官的審判活動和裁判結果,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上訴、申請再審或申訴等合法渠道理性反映訴求,杜絕違背事實和法律,誤導當事人纏訴鬧訪,杜絕誘導當事人以違法或極端方式表達訴求、追求法外不當利益,不向當事人作錯誤解釋與引導,人為激化矛盾,損害司法形象。
六、法官切實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有效利用第一巡回法庭設立的律師休息室、律師更衣室、律師閱卷室、律師多媒體閱卷室等設施,最大限度為律師履職提供便利;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辯護等訴訟權利,涉案文件盡量采用電子化方式存檔,方便律師閱卷、復制;準許律師復制視頻資料、復印庭審筆錄等涉案資料;建立公共郵箱,接收律師發送的涉案電子文檔。
七、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有效避免各種不當干擾,切實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同時,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充分汲取律師意見。律師增強法律人職業意識,切實在充分了解案情、全面搜集證據、深入研究法律上狠下功夫,提供高質量、建設性的辯護代理意見,自覺杜絕拉關系、搞公關、打聽案情等不正之風,積極營造良性和諧的法官律師職業關系。
八、法官和律師共同做好涉訴信訪案件的化解工作。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律師在內的第三方參與機制,鼓勵律師提前介入信訪案件,構建涉訴信訪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律師積極參與法律志愿者服務,通過向當事人出具專業意見書、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等方式,協助做好來訪群眾的息訴罷訪工作。
九、法官嚴格遵守“五個嚴禁”等有關廉政規定,認真執行辦案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規定,堅決杜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堅決杜絕私下會見案件代理律師,堅決杜絕由案件代理律師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消費活動。律師堅決杜絕向法官請客送禮,明示或者暗示法官為其介紹訴訟業務。
十、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互相監督,法官發現律師有違法違紀、違反誠信訴訟行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律師發現法官有違法違紀問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
一、法官與律師共同忠實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積極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通過訴訟活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法官與律師共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守法律底線,信守職業準則,恪守職業操守,堅守職業良知,珍視法律職業形象,維護法律職業尊榮,提高法律職業、司法事業的社會公信力,引導和培育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三、法官與律師共同構建良性和諧的職業關系,建立合法、公開、透明、暢通的溝通交流機制。建立第一巡回法庭法官與三省(區)律師協會、律師代表的定期聯席會議機制,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溝通交流平臺,加強在思維方式、審判理念、法律語言、辨析技術和庭審技能等方面的交流,增強彼此間的理解、認同和尊重,共同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建立法官與律師的預約會談制度,應律師預約,法官可在第一巡回法庭開設的專門辦公場所與律師就庭前準備、證據交換、判后疑問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會談溝通、交換意見,暢通法官與律師正當交往、接觸的制度性渠道。
四、法官嚴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確保案件流程、法律文書等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全部公開,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堅持以庭審為中心,充分發揮庭審功能作用,切實防止庭審虛化、走過場,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證據質證在法庭、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為律師出庭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裁判文書高度重視、充分載明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對未予采納的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在文書中說明理由。律師誠信訴訟,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規則,杜絕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作偽證,全力維護法庭尊嚴和庭審秩序。
五、法官嚴格遵守司法禮儀,尊重律師職業尊嚴,認真聽取律師意見,在庭審中不隨意打斷律師發言。律師尊重法官的審判活動和裁判結果,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上訴、申請再審或申訴等合法渠道理性反映訴求,杜絕違背事實和法律,誤導當事人纏訴鬧訪,杜絕誘導當事人以違法或極端方式表達訴求、追求法外不當利益,不向當事人作錯誤解釋與引導,人為激化矛盾,損害司法形象。
六、法官切實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有效利用第一巡回法庭設立的律師休息室、律師更衣室、律師閱卷室、律師多媒體閱卷室等設施,最大限度為律師履職提供便利;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辯護等訴訟權利,涉案文件盡量采用電子化方式存檔,方便律師閱卷、復制;準許律師復制視頻資料、復印庭審筆錄等涉案資料;建立公共郵箱,接收律師發送的涉案電子文檔。
七、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有效避免各種不當干擾,切實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同時,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充分汲取律師意見。律師增強法律人職業意識,切實在充分了解案情、全面搜集證據、深入研究法律上狠下功夫,提供高質量、建設性的辯護代理意見,自覺杜絕拉關系、搞公關、打聽案情等不正之風,積極營造良性和諧的法官律師職業關系。
八、法官和律師共同做好涉訴信訪案件的化解工作。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律師在內的第三方參與機制,鼓勵律師提前介入信訪案件,構建涉訴信訪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律師積極參與法律志愿者服務,通過向當事人出具專業意見書、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等方式,協助做好來訪群眾的息訴罷訪工作。
九、法官嚴格遵守“五個嚴禁”等有關廉政規定,認真執行辦案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規定,堅決杜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堅決杜絕私下會見案件代理律師,堅決杜絕由案件代理律師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消費活動。律師堅決杜絕向法官請客送禮,明示或者暗示法官為其介紹訴訟業務。
十、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互相監督,法官發現律師有違法違紀、違反誠信訴訟行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律師發現法官有違法違紀問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