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4〕蘇價反壟斷案2號
當事人: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略)
當事人: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略)
當事人: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住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本機關從2014年7月22日起,對當事人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行為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違法事實如下:
一、達成限定江蘇省內經銷商奔馳E級、S級整車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當事人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口頭通知或者召開經銷商會議的形式,對江蘇省不同區域內E級、S級整車的最低轉售價格進行限定。
1、通過電話或口頭通知形式限定E級、S級整車最低轉售價格
(1)南京地區: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自2014年初至7月底期間,通過電話形式向南京地區4家經銷商,不定期的傳達奔馳E級車和S級車的限價要求。其中,2014年2月18日、19日,×××分別電話通知:2013款國產奔馳E級車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12%;2014款國產奔馳E級車不得超過9%;其余E級車不得超過10%;S級車開票價不得低于零售指導價。
(2)無錫地區:2013年底,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多次通過電話向無錫地區經銷商傳達E級、S級車的限價要求。2014年2月16日,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電話通知無錫地區經銷商,傳達奔馳車的限價政策。具體包括:2013款國產奔馳E級車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12%;2014款國產奔馳E級車不得超過9%;其余E級車不得超過10%;S級車不允許打折等內容。同日,無錫××公司銷售經理發出內部郵件,傳達了××對部分車型的限價要求。2014年7月4日,××向無錫地區經銷商傳達了S級、2015款E級車的限價政策,具體包括:2015款E級車優惠幅度為2014款E級車優惠幅度減去兩款車型的感知價差點數,S級可以有約1萬元的現金優惠。
(3)常州地區:2013年底至2014年初,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多次以口頭或電話等方式向常州地區經銷商傳達奔馳車的限價要求。具體包括:2013款國產奔馳E級車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12%;2014款國產奔馳E級車不得超過9%;S級車不允許打折等內容。
(4)蘇州地區:2013年10月、2014年2月,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向蘇州地區經銷商傳達奔馳車的限價要求,具體包括:2013款國產奔馳E級車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12%;2014款國產奔馳E級車不得超過9%;其余E級車不得超過10%;S級車不得讓價等內容。
(5)江蘇省其他地區:2013年底至2014年上半年,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多次通過電話或口頭通知等方式,向南通、鹽城地區經銷商傳達2013款E級車優惠不超過12%、2014款E級車不超過9%、S級車不打折的限價政策。2014年2月10日前后,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通過電話向揚州、徐州、鎮江、連云港等地經銷商傳達了E級、S級車最低限價要求。2014年4月,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向淮安、泰州地區經銷商,傳達E級車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11%、S級不得讓價等政策。
2、通過召開經銷商會議限定E級、S級整車最低轉售價格
(1)南京地區:2014年4月17日、5月9日,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分別組織召開南京地區經銷商會議,南京地區全部4家經銷商的總經理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會上,×××要求各經銷商要保證車展期間價格穩定,明確各級別整車開票價格,執行奔馳E級、S級等車型現有的限價政策。
(2)無錫地區:2014年2月,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組織無錫地區6家經銷商,在無錫××公司召開會議,對E級、S級車進行限價。2014年3月5日,當事人華東地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東區)銷售高級經理×××、區域經理××、××在無錫××公司,組織召開無錫地區經銷商3月份銷售會議,對3月8日車展相關車型進行限價,包括:S級車不打折;E級車分別優惠9%、10%、12%等內容。會后,××將會議限價內容以郵件形式發給了各經銷商相關人員。2014年4月22日,××在無錫××公司,組織無錫市區4家經銷商會議,傳達了對各經銷商車展期間的限價要求,主要包括:新上市車型不打折;黑色S級車無現金折讓;E級車維持現有限價要求等內容。
(3)常州地區:2013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在常州××公司,組織召開常州地區3家經銷商會議。會上,××要求對車展重點車型進行限價,主要包括:所有E級車統一優惠10%,堅決不得超過12%等內容。會后,××將會議內容以郵件形式發給了各經銷商相關人員。2014年2月12日,××組織常州地區3家經銷商,在常州××公司召開會議。會上,××重申了限價政策,具體包括:2013款國產奔馳E級車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12%;2014款國產奔馳E級車不得超過9%;S級車不允許打折等內容。2014年4月11日下午,當事人東區負責人××在溧陽市××酒店召開各經銷商總經理會議。會上,××要求各經銷商其他人員及酒店服務人員離場,參會人員上交手機,口頭強調了各經銷商要嚴格執行對奔馳E級、S級車的限價要求,S級車不允許低于零售指導價銷售,如果有違反將對經銷商責任人員進行勸退處罰。
(4)蘇州地區:2013年1月7日,當事人銷售高級經理×××在蘇州××公司××店召開蘇州地區7家經銷商會議,會上×××提出了奔馳各重點車型的限價規定。會后,當事人工作人員××分別于1月7日、1月9日,將價格明細表、會議紀要等以郵件形式發給了經銷商相關人員。2014年2月26日,×××組織蘇州市區4家經銷商召開會議。會上,×××要求經銷商在車展期間對S級、E級等車型執行限價政策。2月27日,×××將會議內容以郵件形式發給了各經銷商相關人員。
二、達成限定江蘇省內經銷商配件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自2010年起,當事人就對江蘇省內經銷商轉售奔馳汽車相關配件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當事人根據事故車(保險公司理賠)、停產車型(保修期外)、在產車型(保修期內)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不得低于7折、8折、9折的限價政策(以下簡稱“7、8、9”折扣原則)。
2010年11月15日,當事人售后區域經理××在蘇州××公司,組織召開蘇州經銷商售后負責人會議。會議形成了包含“7、8、9”折扣原則等內容的蘇州地區售后服務價格協議,該協議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2012年5月22日,當事人售后區域經理××在南京××公司,組織召開江蘇部分經銷商售后經理培訓會議,當事人售后區域經理××、××、×××等人員參會。會上,蘇州××公司應××要求介紹了蘇州“7、8、9”折扣協議。5月25日,×××將會議內容以郵件的形式發給各經銷商相關人員,并要求各經銷商參照執行。
2014年1月7日,當事人東區售后高級經理×××、區域經理××、××、××在無錫××公司,組織召開無錫地區7家經銷商售后經理會議。會議參照蘇州售后服務價格協議,制定了無錫地區統一售后服務價格協議,主要包括對配件銷售價格實行“7、8、9”折扣原則等內容。會后,××將會議記錄以郵件形式發給各經銷商相關人員。
2014年1月8日,當事人售后區域經理××、××、××在南京××公司,組織召開南京地區4家經銷商售后溝通會。會議參照蘇州售后服務價格協議,制定了南京地區售后服務價格協議,主要包括對配件銷售價格實行“7、8、9”折扣原則等內容。會后,××將相關會議記錄以郵件形式發給各經銷商相關人員。
2014年6月6日,當事人售后區域經理××在無錫××公司,組織召開無錫地區7家經銷商會議,重申了事故車維修價格折扣,規定了對客戶贈送金額不得超過定損金額的3%,明確要求無錫地區經銷商向客戶贈送的維修基金不適用星徽保養套餐。
2014年6月15日,當事人售后區域經理×××在南京××公司,組織南京地區4家經銷商售后經理召開會議,對星徽保養套餐統一了宣傳口徑,“告知星徽保養套餐價格是廠家全國性的統一降價行為,不可以在此基礎上再享受協議折扣”,對星徽保養套餐未覆蓋車型配件按照“7、8、9”折扣原則執行。會后,×××將會議記錄以郵件形式發給了各經銷商相關人員。
三、實施限定江蘇省內經銷商E級、S級整車和配件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主要包括:(1)要求經銷商每周將E級、S級車輛銷售發票上傳銷售激勵管理系統(SIMS系統),組織專門人員對上傳的發票進行檢查,超出限價要求的,經銷商必須說明原因。(2)跟蹤經銷商銷售流程,對低價銷售的經銷商,加大考核力度和頻率,對經銷商施加壓力。(3)對違反限價政策的經銷商,減少政策支持力度,如停止熱銷車型供貨、停止批準新店項目。(4)對經銷商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約談,對情節嚴重者,要求經銷商將其辭退出奔馳經銷系統。
2014年2月15日,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在向無錫經銷商傳達限價政策的同時,要求經銷商開展自查并上報自查結果。2月18日,無錫××公司將低于限價銷售的情況向××發郵件予以說明。2014年3月12日,當事人銷售區域經理×××通知南京××公司總經理和銷售經理到當事人東區上海辦公室接受約談,對其2月14日的一起低價銷售行為進行解釋。3月13日在約談期間,當事人東區負責人××口頭警告南京××公司人員不得再次低于限價開票,否則直接勸退離開奔馳系統。
根據本機關對江蘇省內33家經銷商的調查,江蘇經銷商執行了當事人對E級、S級整車和配件的最低轉售價格要求。
另查明,當事人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為5,000,859,866元。
上述事實有各經銷商情況說明、整車銷售明細、合同、發票、售后保養維修明細、結算單、郵件、經銷商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與江蘇省內經銷商分別處于奔馳汽車及相關配件銷售鏈條的不同環節,二者各自具有獨立的地位,屬于上游和下游的關系。當事人憑借自身優勢地位及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經銷商實施的整車、配件最低轉售價格的限定,具有強大的約束力。這種價格控制,剝奪、干預了下游經銷商的自主定價權,排除、限制了奔馳經銷商間的價格競爭,弱化了價格信號對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當事人達成并實施限定經銷商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行為,破壞了奔馳整車和售后服務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并且當事人未能證明上述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情形,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機關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限定經銷商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違法行為;
二、對當事人處以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五十億零八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六元百分之七的罰款三億五千零六萬零一百九十元六角二分。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通過×××解繳入庫。(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