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著作權篇)
【案例一】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被稱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廣受各界關注。二審判決對此類網絡服務進行了準確定位,認為其雖然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任何一種服務類型,但仍應受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刪除”規則的規制。對于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類型,本案判決延續了案例指導83號裁判要點的精神,從平衡權利人、被投訴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重申了何謂“必要措施”及其判斷標準,進一步豐富了“必要措施”的內涵及司法實踐。
【裁判要旨】
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種新型的網絡服務,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任何一種服務類型,故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認定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所應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綜合考量相關網絡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以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為宜。在被訴小程序內僅少量內容侵權的情況下,直接對該小程序采取整體下架措施過于嚴厲,故不能僅因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未采取該項措施即認為其構成幫助侵權。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號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終4268號
【案情介紹】
微信小程序是一種不需要下載安裝即可使用的應用程序。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微信公眾平臺”官網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將小程序的“產品定位及功能介紹”表述為:“是一種全新的連接用戶與服務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內被便捷地獲取和傳播,同時具有出色的使用體驗。”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豆公司)經許可取得《武志紅的心理學課》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該公司發現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贊公司)運營的三個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紅心理學”收聽欄目,經比對,其中“命運”“自我的穩定性與靈活度”音頻內容與權利作品一致。該公司遂以其著作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百贊公司、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即百贊公司立即刪除在被訴三個微信小程序上的涉案作品,騰訊公司立即刪除被訴三個微信小程序;百贊公司、騰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刀豆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前,未就百贊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向騰訊公司通知或投訴。一審審理過程中被訴三個小程序已下架。
【裁判內容】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百贊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微信小程序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關于騰訊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網絡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提供者、緩存服務提供者、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搜索或鏈接服務提供者四種類型。基礎性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審查用戶上傳內容,對侵權內容的判斷識別能力很弱,無法準確刪除侵權內容或者切斷與侵權內容有關的網絡服務。《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質免除了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因此,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即該條僅適用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鏈接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適用于自動接入或傳輸等基礎性網絡服務的提供者。騰訊公司對小程序開發者提供的是架構與接入的基礎性網絡服務,性質與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類似,其對微信小程序中的內容無法定位刪除,故不應承擔小程序部分內容侵權時整體下架小程序的責任,不構成侵權。
綜上,該院于2019年2月27日判決:百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5000元。
刀豆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務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四種服務類型,故本案不應適用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而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確定騰訊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本案中,刀豆公司未向騰訊公司發出侵權通知并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且騰訊公司對百贊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并非明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騰訊公司并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對于刀豆公司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刪除侵權微信小程序的訴請,首先,百贊公司在刀豆公司起訴后,已自行下架了被訴三個小程序。其次,《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即使被訴小程序上的作品仍然存在,刪除小程序的措施并非針對具體被訴侵權作品,而是終止提供全部小程序網絡服務,該措施的嚴厲程度明顯超出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必要限度,故騰訊公司不應承擔整體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責任。當然,騰訊公司收到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即使在技術上無法刪除被訴侵權作品,也并不意味著無需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至于騰訊公司應采取何種必要措施,應綜合考量相關網絡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以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為宜,以實現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
綜上,該院于2019年11月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