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庭:何瓊副庭長天一論壇發言實錄
何瓊副庭長:在商業秘密與不正當競爭論壇何瓊法官作了《電商法“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的分享。通知刪除規則的立法本意是出于便捷維權的保護,降低維權成本的考量,是知識產權保護和互聯網企業發展中出現的。目前該規則在實踐應用中存在的問題表現為:錯誤通知和惡意通知的比例比較高,影響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被通知人可能為此而遭受損失。對此何法官的演講內容大體分為四個部分:第一個是在理解和適用電商法的相關規則的時候,法院秉持的態度和理念。第二個是電商平臺的定位,他在收到通知的過程中對通知審查的標準是怎樣的,僅僅只是形式審查后的轉遞,還是要對通知中的內容是否可能侵權進行判斷。第三個是在電商審查標準確定的情況下,權利人提供的通知什么樣是合格的,需要包含哪些內容。最后,涉及到必要措施,如果通知合格的情況下,平臺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哪些,這些措施需要符合什么樣的原則。
何法官認為在理解和適用電商法的相關規則時應秉持利益平衡與平臺自治理念,即注意知識產權和網絡產業發展的關系,在堅持嚴格保護的同時,為產業發展留下空間;平衡快速制止侵權和遏制惡意通知之間的關系,在發揮制度功能的同時,降低惡意通知的不良影響。最終實現平衡各方利益,降低規則運行成本,使通知刪除規則能夠更有效高效的運行。
對于電商平臺的審查標準問題,何法官在分析形式審查標準和實質審查標準的各自利弊基礎上,認為平臺的審查義務應以形式審查為主,附加排除明顯不侵權程度上的實質審查,根據通知內容排除明顯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情形,以及根據反通知內容排除明顯不能證明被通知人行為合法性的情形。同時,電商平臺基于經營需要選擇提高對通知和反通知的實質審查標準的,應當承擔因審查判斷錯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且對于后者何法官解釋道,平臺因提高審查標準而承擔法律責任只是一種可能性,并不意味著提高審查標準行為本身是違法的。對平臺自我加壓的做法應持寬容態度,在解釋“合格通知”“必要措施”“及時”時,應為平臺自治留出空間。
關于何為合格通知問題,何法官認為立法未規定合格通知的具體內容系有意為之。其主張平臺可以根據自身審查需要、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中對合格通知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和細化,并公示。但平臺自治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平臺設定的通知要求不能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不能規定與通知內容無關的額外條件;不能對初步證據的要求遠遠高于法定的審查標準。
最后何法官講述了如何采取必要措施的問題。其建議采取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堅持比例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考慮侵權的可能性、侵權的嚴重程度、對被通知人利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且關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斷標準,何法官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綜合考量投訴規模、審查投入的成本、平臺的審查標準、不同知識產權的類型等因素。至于“重復通知”問題,何法官主張平臺認為通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通知人反饋審查結果和不符合要求的具體原因,以便通知人進行補正,而不是不斷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