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日報刊載呂甲木律師著文: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呂甲木律師撰寫的《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文,介紹了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演進過程,以及與填補性的全面賠償制度的關系,并于2021年5月10日星期一出版的《寧波日報》上發表。
【原文】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呂甲木
今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 懲罰性賠償。為更好地實施這項 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3月 2日公布了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解釋,并公布一批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
長期以來,我國對侵權行為實行的是填補性的賠償制度,即填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1993 年,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首次設立了懲罰性賠償的 規定,這就是對經營者欺詐的“一賠二”懲罰。2009年,在《食品安全法》中又規定了“一賠十”。在同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懲罰性賠償”這個特定詞組第一次在我國法律中出現。201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應予“一至三倍”的賠償,這是首次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引入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制度。
2016年5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提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震懾 違法侵權行為”。2018年3月,我國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同年11月5日,習總書記在首屆進博會的演講中明確提出,“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隨后在2019 年修改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 2020 年修改的《專利法》《著作權法》中,都規定了對相關侵權行為,以“一至五倍”來確定賠償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自此,我國在專利、商標、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和植物新品種權這五大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中,全部作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懲罰性賠償主要針對故意和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對于普通的侵權行為,仍實行全面賠 償原則,即按照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 (即違法所得)、許可費的合理倍數、法定賠償等方式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作者為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海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