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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論等同規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的應用

時間:2020-06-03 11:06:14 閱讀

論等同規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的應用

——以瑩冀公司訴精靈廠專利侵權案為視角

呂甲木*

摘要:專利侵權中的等同判定應該堅持全部技術特征規則,但對權利要求等同保護范圍在根據折中解釋方式解釋時,也要根據當時的司法政策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具體技術特征的合并或拆分的替換如果符合“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和顯而易見條件的,也應認定構成等同。同時,等同保護范圍解釋時,應堅持禁止反悔規則和捐獻規則。功能性技術特征在堅持實施例加等同的判定方式時,應以侵權行為發生日作為是否構成等同替換的時間界限。

關鍵詞等同侵權 禁止反悔 捐獻 功能性技術特征

一、案例簡介

瑩冀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軋扣機的組合沖壓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0125××××.1,授權公告日為2002年10月16日。2009年9月1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91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瑩冀公司該專利權有效。該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軋扣機的組合沖壓裝置,由定位裝置、公扣沖壓裝置、母扣沖壓裝置、沖孔裝置和沖頭復位彈簧構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裝置由定位軸、上定位塊、下定位塊構成,兩定位塊呈1/4圓扇形狀,其底邊為圓弧,三個角均為圓角;上定位塊和下定位塊上的頂角處都設有定位軸孔,并通過定位軸固定連接,上定位塊和下定位塊上還設有三個沖軸孔,所述沖軸孔處在一個圓弧上,并間隔角為α,所述圓弧的圓心與定位軸孔的圓心同軸心;在上定位塊的上平面,定位軸孔的圓心到每個沖軸孔圓心之連線的中間設有鋼球定位孔;所述的上、下兩定位塊上的三對沖軸孔內分別設有公扣沖壓裝置、母扣沖壓裝置和沖孔裝置;上定位塊分別安裝公扣沖頭、母扣沖頭和沖孔頭,下定位塊分別對應安裝公扣沖座、母扣沖座和沖孔座;每種沖頭均采用長桿結構,其長桿桿頂的直徑大于桿身,其底端為沖頭的頭體,所述沖軸孔底的直徑小于孔體的直徑;在桿身上,桿頂與孔底之間設有復位彈簧。2009年9月23日,瑩冀公司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舉行的“2009中國國際縫制設備展覽會”上,發現精靈廠在展銷一款型號為“JLQ-03-100”的氣動式釘扣機,認為精靈廠的該產品所含的組合沖壓裝置,已落入了瑩冀公司上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于是通過上海市盧灣區公證處全程公證在該展會現場領取《參觀導引》,并在展位上領取了精靈廠發放的產品介紹一本和名片一張的全過程。經原審庭審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實物與瑩冀公司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存在三處不同點,分別為:1.瑩冀公司專利“桿頂與孔底之間設有復位彈簧”,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是氣動復位,并相應設置有密封件和潤滑油孔和氣壓調速裝置。2.瑩冀公司專利“在上定位塊的上平面,定位軸孔的圓心到每個沖軸孔圓心之連線的中間設有鋼球定位孔”,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是磁鐵定位,其中三塊磁鐵固定在下定位塊的下平面,另一塊磁鐵安裝在釘扣機的機架上,在上定位塊的上平面無定位孔。3.瑩冀公司專利上、下定位塊的邊角為圓角,而被控侵權產品上、下定位塊的兩個邊角是方角。被控侵權產品的其余技術特征與瑩冀公司上述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相同。

二、訴辯意見

原告瑩冀公司認為,精靈廠未經其許可,在該廠生產的“JLQ-03-100”氣動式釘扣機中實施了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侵犯了其涉案專利權,遂于2009年12月3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精靈廠:1.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并將已生產的產品和模具銷毀;2.賠償經濟損失36萬元。經比對,技術特征雖有上述不同但構成等同侵權。

被告精靈廠比對后認為:瑩冀公司專利采用彈簧復位易磨損壽命短,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氣動復位,由于密封灰塵不會進入沖軸孔,注入潤滑油又減少摩擦力,使機器的使用壽命延長,并有氣壓調速裝置;瑩冀公司專利在上定位塊上采用鋼球定位易磨損壽命短,被控侵權產品定位裝置是在下定位塊上,是利用了比鋼球定位先進的磁性定位原理,上下磁鐵之間有間隙,不會磨損;瑩冀公司專利中上、下兩定位塊的兩個邊角是圓角,而被控侵權產品是方角。以上不同的技術特征,不構成等同,要求駁回瑩冀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爭議焦點

被控侵權產品“JLQ-03-100”氣動式釘扣機上的軋扣機的組合沖壓裝置與涉案權利要求對比中的不同技術特征是否構成等同,是否落入瑩冀公司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四、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認為,將被控侵權產品“JLQ-03-100”氣動式釘扣機中的組合沖壓裝置與瑩冀公司上述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存在上述三處不同點,其中不同點1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氣動復位而專利采用彈簧復位,氣動復位應用氣壓傳動回路原理,依據機械學氣壓傳動回路的一般要求,在機械上一般均需設置減壓閥、潤滑供油裝置,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氣動復位并相應設置有密封件和潤滑油孔和氣壓調速裝置來達到復位目的,屬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替換,故該不同技術特征屬于等同替換。不同點2被控侵權產品在下定位塊的下平面和機架上安裝磁鐵,采用磁鐵定位,而瑩冀公司專利在上定位塊上設有鋼球定位孔,采用由定位孔、鋼球、彈簧組成的鋼球定位原理。兩者裝置安裝位置不同,定位原理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相比更有非接觸性無摩擦使用壽命長的技術進步效果,所以并非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并非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故該不同技術特征不屬于等同替換。而不同點3被控侵權產品上、下兩定位塊的兩個邊角是方角而瑩冀公司專利是圓角,已經為生效的該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認定為屬于等同。綜上,因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沒有全面覆蓋瑩冀公司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即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瑩冀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1]

瑩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針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存在的三個不同點,即氣壓復位裝置與彈簧復位裝置的區別,磁性定位裝置與鋼球定位裝置的區別及定位塊邊角為方角和圓角的區別,原審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磁性定位裝置與涉案專利的鋼球定位裝置不構成等同,屬判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述區別特征均構成等同,支持瑩冀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7條之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而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歸納的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三處區別點均無異議,即為:1.涉案專利為“桿頂與孔底之間設有復位彈簧”,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是氣動復位,并相應設置有密封件和潤滑油孔及氣壓調速裝置;2.涉案專利為“在上定位塊的上平面,定位軸孔的圓心到每個沖軸孔圓心之連線的中間設有鋼球定位孔”,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是磁鐵定位,其中三塊磁鐵固定在下定位塊的下平面,另一塊磁鐵安裝在釘扣機的機架上,在上定位塊的上平面無定位孔;3.涉案專利為“兩定位塊呈1/4圓扇形狀,其底邊為圓弧,三個角均為圓角”,而被控侵權產品上、下定位塊的兩個邊角是方角。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精靈廠認可上述區別點3所涉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區別點2,其中涉及磁性定位裝置的運用。雖然磁性定位裝置本身為公知技術,但就現有證據并不能認定該技術在涉案產品相關領域得到普遍運用,精靈廠將磁性定位裝置應用于軋扣機的沖壓裝置,能克服鋼球定位裝置易磨損的缺點,能延長使用壽命,也能避免定位失靈、機械卡死等缺陷,且被控侵權產品中的磁性定位裝置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鋼球定位裝置,兩者的安裝位置不同,且定位原理也不同,兩者之間使用的技術手段不同,達到了效果也不盡相同,并非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故區別點2的相關技術特征不構成等同替換,亦即精靈廠生產、銷售的型號為“JLQ-03-100”的氣動式釘扣機上的組合沖壓裝置并不完全具備涉案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故未落入瑩冀公司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2]

五、法理分析

(一)等同侵權與全面覆蓋原則的關系

1.美國的整體等同理論與全部技術特征規則

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字面侵權”原則,即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嚴格按照權利要求中的文字來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但是,文字只是技術方案的一種表述方式,具有局限性,相同的技術方案可以用不同的文字進行表述,何況相同的技術方案并不多,更多是相似的技術方案。如果侵權人要模仿一種專利技術方案,一般也不會依葫蘆畫瓢的照抄,至少也會作出一些改動。因此,對于與專利技術方案相似而不相同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就得依賴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以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界限。因此,等同侵權是相對于字面侵權而言的,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一個或幾個技術要素雖然與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要素不一樣,但二者只有非實質性的區別。[3]等同理論在美國的真正應用源于美國最高法院在1853年對Winan案的判決,該案最高法院多數派法官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棱錐型”軌道是否與權利要求“圓錐形”軌道相同的問題上認為,基于權利要求涵蓋了專利權人有權獲得的所有保護的推定,咬文爵字的解釋“圓錐形”的含義是不合理的,因為無論專利權人還是該領域的其他技術人員都不會認為運煤的軌道車車身必須是精確的圓錐形。通過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應當認為它包含了被控侵權的軌道車。[4]之后,美國最高法院又在1950年的Graver Tank案中發展了判斷等同的“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方式——功能——效果”的三一致檢測標準。但是,該檢測標準沒有明確是整體技術方案在方式、功能、效果方面的等同還是某一具體的技術特征在方式、功能、效果方面的等同。[5]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確立三一致檢測標準外,還誕生了實質性相同的理論,認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形并考慮有關的技術和現有技術,以錳(非堿土金屬)取代鎂是否具有可以適用等同理論的性質;或者說是否在這種情形之下的變換是非實質性的?!?/span>[6]因為美國最高法院在Graver Tank案沒有明確等同判定的具體內容,以致于上世紀80年代成立的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1983年的Hughes Aircraft Company v. Unite States 一案中提出了整體等同理論,認為在判斷等同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發明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此外,在判斷時不僅要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進行對比,還需要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同現有技術方案進行對比,以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更接近現有技術,還是更接近專利技術方案。[7]由于該案的判決顛覆了傳統的作法,導致公眾對于是否構成等同侵權無法預測,使權利要求喪失了公示和劃界作用,在美國的專利法律界產生了巨大的爭議。為此,美國最高法院于1997年在Warner-Jenkinson一案中對等同原則作出了澄清,認為包含在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對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來說都是重要的,因此等同原則應當針對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技術特征,而不是針對發明作為一個整體。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推翻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確立的整體等同理論,從而使等同判斷回歸到全面覆蓋原則的全部技術特征規則。[8]

2.我國等同侵權判定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1號)第17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睆脑摋l文的文義而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因此,從權利要求解釋角度而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括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和與之等同的技術特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庇纱丝梢?,我國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等同只是權利要求的一種解釋規則,而非獨立的專利侵權判定原則,不管是相同技術特征還是等同技術特征,判定是否構成侵權還是堅持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世界上大致有三種解釋方式。其一是中心限定原則。按照這一解釋方式,專利制度所保護的是某一發明或技術創意,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僅僅是該發明的一個事例。因此,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拘泥于權利要求的文字,可以把中心周圍的一些技術特征也能納入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這種解釋方式對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顯然是非常有利的,弱化了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導致公眾無所適從。其二是周邊限定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專利權人通過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已經明確了其受保護的周邊范圍。法庭要做的是只要將具體技術特征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解釋清楚即可。該解釋方式,表明權利要求具有明顯的界定作用和公示作用。其三是主題內容限定原則,也稱為折中原則。《歐洲專利公約》對該原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在其第69條規定:“由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所賦予的保護程度,應由權利要求的措辭來確定。但是,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我國采取的也是這一方式,即將中心限定與周邊限定予以折中。圍繞等同侵權的判定是采取整體等同理論還是全部技術特征規則,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的解釋是采取中心限定原則還是周邊限定原則或折中原則,在折中原則解釋時是偏向專利權人還是社會公眾等問題,其實質是對專利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進行平衡的結果。因此,一個國家如果在經濟增長困難時期,為了振興經濟,快速提高經濟發展的速度,需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就業能力,其知識產權的司法政策就會偏向于社會公眾,在專利司法中會嚴格控制等同侵權的適用,對權利要求進行折中解釋時就會偏向于社會公眾。為了應對200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最高法院在2009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嚴格等同侵權的適用條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權的適用規則。堅持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范圍的折衷解釋原則,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重視專利的發明目的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不應把具有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缺陷或者不足的技術方案納入保護范圍。2011年1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寬嚴適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司法政策,要求重視專利的發明目的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不應把具有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缺陷或者不足的技術方案納入保護范圍。對于創新程度高、研發投入大、對經濟增長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應給予相對較高的保護強度和較寬的等同保護范圍;對于創新程度相對較低的改進發明,應適當限制其等同保護范圍。準確把握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部技術特征對比、禁止反悔、捐獻等判斷規則,繼續探索完善等同侵權適用條件。等同侵權應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對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為必要條件,防止簡單機械適用等同侵權或者不適當擴展其適用范圍。在目前的形勢下,最高法院要求貫徹知識產權保護的比例原則,要求根據專利權等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的創新程度,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實現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因此,我國專利司法實踐中的等同侵權判定規則雖然堅持全部技術特征規則,但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對等同的適用不是機械的解釋權利要求,在根據折中方式解釋權利要求的同時,也要根據發明創造的創新程度和發明的目的確定等同的范圍。在根據全部技術特征規則判定等同侵權時,不應機械的理解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技術特征必須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等同特征一一對應。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以某一等同特征替換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技術特征,或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以一個以上的等同技術特征替換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技術特征,這種技術特征的合并或拆分的替換如果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即符合“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等同加顯而易見條件的,也應認定構成等同侵權。

(二)等同適用中幾個問題

1.禁止反悔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我國專利司法實踐中確定禁止反悔規則的法律依據。當然,禁止反悔理論源于民事訴訟中的禁反言原則。我國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4條就規定了訴訟中的禁反言原則。在專利訴訟中確立禁止反悔規則是因為在專利授權、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了能使自己的權利要求得到授權,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從而將一些影響授權的技術方案予以放棄。但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為了能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往往會將其在授權、無效程序中放棄的技術方案解釋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等同技術方案,從而擴大其保護范圍。禁止反悔規則目的在于限制專利權人將其已經放棄的技術方案解釋成等同技術方案而得到保護,但是如果專利權人在授權、無效程序中放棄的技術方案沒有得到采納,也就是說沒有產生技術方案放棄的效果,在此情況下是否仍要適用禁止反悔規則,存在著爭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span>

2.捐獻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前有些專利文件在撰寫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將某一項優選技術方案在權利要求書中予以記載,而在專利說明書中在描述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之余,還會提到其他變換的技術方案,認為也在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內。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不同,而與權利要求未記載但在說明書中有描述的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時,權利人就會根據專利法有關說明書、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的規定,將該在權利要求未記載而在說明書描述的技術方案解釋為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的等同技術方案,從而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不乏這類案件,而且有些法院對該觀點也予以了支持。為了明確專利權的保護界限,確立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司法解釋引入了捐獻規則,規定僅在說明書或附圖有描述但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解釋為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的等同技術,不能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功能性技術特征的等同判定

功能性技術特征的等同判定屬于專利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彪m然,該條司法解釋規定了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實施例加等同”的判定方式,但是由于該規定比較原則,對于司法實踐中復雜的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具體確定是否構成等同還是存在不少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钡?款規定:“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司法解釋二》在起草該條功能性技術特征的過程中,爭議較大,幾易其稿?!端痉ń忉尪_征求意見稿》把該條分成三款,其中第2款、第3款規定:“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日以前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等同?!?/span>司法解釋二》第1款所稱的功能性特征為純功能性特征,從而將本領域約定俗成的、具有固定含義的以功能性形式出現的特征排除(如變壓器、放大器等),不適用功能性特征的解釋規則,而按其固定含義解釋?!皟H通過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其技術內容”,主要針對通信領域有關“功能模塊”的問題,通過但書將其排除在功能性特征之外,從而解決實踐中難以得到應有保護的情況。因為司法解釋需要解決的是功能性特征的字面含義,所以,在適用等同時,要求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而非一般等同原則適用的“基本相同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現在《司法解釋二》把征求意見稿中的第2款、第3款合并到一款予以規定,并且該條款還包含了功能性特征的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兩種情形。因此,在具體適用該條款時還需要進一步解釋何種情形構成相同侵權,何種情形構成等同侵權。因權利要求的含義應當在申請日即已確定,所以,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結構、步驟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了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應當認定該相應結構、步驟特征與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結構、步驟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至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應當認定該相應結構、步驟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等同。

                                                                                                                                      

* 呂甲木,浙江海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部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寧波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寧波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曾獲“浙江省知識產權宣講活動先進個人”、“寧波市十佳律師”等榮譽。承辦的案例多次入選全國法院50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浙江法院、寧波法院10大知識產權保護案件。撰寫的論文分別被評為2011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全國知識產權律師年會十佳論文。微信:jarmoolawyer。

[1] 參見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書。

[2] 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

[3] 參見李明德:《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頁。

[4] 參見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頁。

[5] 參見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 -380頁。

[6] 參見李明德:《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56頁。

[7] 參見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頁。

[8] 參見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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